鑒于氟蟲腈對甲殼類水生生物和蜜蜂具有高風險,在水和土壤中降解慢,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根據我國農業生產實際,為保護農業生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農民利益,經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現就加強氟蟲腈管理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和專供出口產品外,停止受理和批準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蟲腈成分農藥制劑的田間試驗、農藥登記(包括正式登記、臨時登記、分裝登記)和生產批準證書。
二、自2009年4月1日起,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和專供出口產品外,撤銷已批準的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蟲腈成分農藥制劑的登記和(或)生產批準證書。同時,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停止生產已撤銷登記和生產批準證書的農藥制劑。
三、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外,在我國境內停止銷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蟲腈成分的農藥制劑。農藥生產企業和銷售單位應當確保所銷售的相關農藥制劑使用安全,并妥善處置市場上剩余的相關農藥制劑。
四、專供出口含氟蟲腈成分的農藥制劑只能由氟蟲腈原藥生產企業生產。生產企業應當辦理生產批準證書和專供出口的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
五、在我國境內生產氟蟲腈原藥的生產企業,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依法獲得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申請辦理農藥登記和生產批準證書。已取得農藥登記和生產批準證書的生產企業,要建立可追溯的氟蟲腈生產、銷售記錄,不得將含有氟蟲腈的產品銷售給未在我國取得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農藥登記和生產批準證書的生產企業。
各級農業、工業生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含有氟蟲腈農藥產品的生產和市場監督檢查力度,引導農民科學選購與使用農藥,確保農業生產和環境安全。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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