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和適用范圍
1.1本規范根據《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要求》制定。
1.2本規范適用于以甘蔗或甜菜或天然糖料為原料制成的各種糖類加工企業的衛生注冊。
2.衛生質量管理
2.1出口糖類加工企業應當建立保證出口食品衛生的質量體系,并制定體現和指導質量體系運轉的質量手冊。
2.2出口糖類加工企業的衛生質量體系應當包括:各機構、各類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各場所、設施、工器具、原輔料、加工過程及加工人員的衛生要求;工作記錄和檢查要求,以及自我糾偏要求。
質量手冊中應當體現的基本內容:
2.2.1衛生質量方針和衛生質量目標;
2.2.2組織機構及其職責、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3各級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4環境衛生的要求和控制;
2.2.5車間及設施衛生的要求和控制;
2.2.6原料、輔料衛生質量的要求和控制;
2.2.7加工人員衛生要求和控制;
2.2.8加工衛生質量的要求和控制;
2.2.9包裝、儲存、運輸衛生的要求和控制;
2.2.10產品衛生檢驗的要求;
2.2.11文件和質量記錄的控制;
2.2.12質量體系的內部審核。
3.廠區環境衛生
3.1出口糖類加工企業不得建在有礙食品衛生的區域,廠區周圍應清潔衛生,無物理、化學、生物等污染源。
3.2廠區路面平整、清潔、不積水,主要通道鋪設水泥等硬質路面,空地應綠化。
3.3廠區應按工藝要求布局,生產區與生活區應隔離。鍋爐房應設在下風向位置。
3.4廠區內不得生產、存放有礙食品衛生的其他產品,不得有危害食品衛生的不良氣味、有毒有害氣體等。
3.5廠區有合理的給排水系統。廢棄物應當遠離車間集中存放并及時清理出廠。廢棄物的排放與處理應符合國家環保的有關規定。
3.6廠區衛生間應有沖水、洗手、防蠅、防蟲設施,墻壁、地面易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潔。
4.車間及設施衛生
4.1車間面積與加工相適應,工藝流程布局合理。排水暢通,通風良好。
4.2車間地面應由防滑、堅固、耐腐蝕的材料建筑,平坦、不積水,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車間與外界相連的排水、通風口應有防蠅、防蟲、防鼠裝置。
4.3砂糖、冰糖加工車間和篩糖、包裝車間內墻壁和天花板采用無毒、淺色、防水、防霉、不易脫落、便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墻角、地角、柱角、頂角具有弧度。
4.4加灰、飽充、硫熏車間應有排風除塵設施。
4.5篩糖和包裝車間應設有與車間相連的更衣室、非手動開關的洗手設備、干手器或一次性紙巾,必要時應設有與車間相連的衛生間和淋浴室。
4.6車間內操作臺、工器具、傳送帶(車)用無毒、不生銹、易清洗消毒、堅固耐用的材料制作。
4.7車間供水、供氣、供電滿足生產所需。敞開式車間照明設施的照度不低于110
Lux,包裝車間照明設施的照度不低于220Lux。車間內位于生產上方的照明設施應裝有防護罩。
4.8包裝車間內應安裝溫濕度顯示裝置,溫濕度必須控制在加工工藝要求所需范圍內。
5.原料、輔料及加工用水衛生
5.1原料、輔料進廠應經驗收合格。
5.2輔料和添加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規定,嚴禁使用進口國不允許使用的添加劑。
5.3加工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質衛生檢測每年不少于兩次。
6.加工人員衛生
6.1從事食品加工、檢驗、包裝及生產管理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作臨時健康檢查;新進廠人員必須先經過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建立員工健康檔案。
6.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者,必須調離食品加工、檢驗崗位。6.3進入車間必須穿戴白色工作服、帽、鞋,頭發不得外露,按規定洗手消毒。工作時不得戴飾物和手表,不得化妝。工作服應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發。
6.4企業定期對員工進行加工衛生教育和培訓,新進廠員工應經衛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7.加工衛生
7.1應確定加工過程的關鍵控制點,制定操作規程并得到連續有效的監控,對監控失效期間的產品應及時隔離處理,并采取有效的糾偏措施。
7.2加工過程所用設備、操作臺、工具、容器應定時清洗消毒。應用82℃熱水清洗消毒后使用。應定時對直接接觸產品的器具和從事方糖、冰糖、篩糖及包裝操作人員的手做細菌數檢測。
7.3加工過程應防止金屬及其他外來雜物污染。篩糖車間輸送帶上方應設吸鐵裝置。
8.包裝、運輸、儲存衛生
8.1包裝物料符合衛生標準,應存放在干燥通風的專庫內,標記清楚。內外包裝物料要分別存放。
8.2出口糖類應專庫儲存。相互串味的產品不得混放,未經包裝的產品不得進入成品庫。
8.3成品庫應設有墊襯物,使成品與地面距離至少15厘米,與墻壁距離至少60厘米。堆碼高度合理。
8.4成品庫的溫濕度應符合工藝要求,并配有經校正的自動溫度記錄裝置,庫內保持清潔,定期消毒、除霜、除異味,有防霉、防鼠、防蟲設施。
9.產品衛生檢驗
9.1企業必須設立與加工能力相適應的、獨立的檢驗機構,能進行微生物、理化等項目的檢驗。配備相應的衛生檢驗人員,并按規定經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9.2檢驗機構必須具備檢驗工作所需要的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儀器設備必須按規定定期校準。
9.3檢驗機構必須對原料、輔料、半成品按標準取樣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9.4對檢驗不合格的應及時隔離,反饋信息,并應在加工過程及時采取糾偏措施。
9.5成品出廠前必須按生產批次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按規定程序簽發。
9.6檢驗機構對產品質量應有否決權。
10.文件和質量記錄
10.1應規定質量體系文件和有關資料的審批、修改和發布的控制程序。
10.2所有與質量體系有關的場所,都必須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10.3對與質量體系運行有關的活動應有完整的、規范的記錄。
10.4應對質量記錄的收集、編目、歸檔、保管和處理予以具體規定。所有記錄至少應保存一年。
11.質量體系的內部審核
11.1企業應制定內部質量審核程序,至少每半年對質量體系運行情況進行一次內部審核。
11.2內部質量審核應由經培訓合格的、與所審核的部分無直接責任的人員進行。
11.3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采取有效的糾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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