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許可是一種行政法學上的概念,我們更多的是在法律意義上使用;行政審批是一種行政管理學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義上使用。
二、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審批則主要是內部行政行為。
三、二者的救濟途徑有所不同。行政許可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如果認為該行政許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救濟;而對行政審批不服通常不能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行政許可法》實施前業已存在的行政審批,如果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則應轉化為行政許可,其設定和實施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規范。另一方面,由于性質決定,行政許可并不能完全取代行政審批,在實際工作中,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將長期同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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