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F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0號)要求,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以下簡稱新消毒產品)以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工作。為規范此項行政審批工作,更好地服務申請人和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本《管理規定》。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的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的衛生行政許可。包括四章三十條內容,對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各環節的內容和時限要求、許可或不予許可的各類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并在附件中對申請步驟、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及具體要求進行了詳細介紹。國家衛生計生委將定期公告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批準內容。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產品不再按新產品進行衛生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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