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許可的概念
概念:申請→審查→批準(特定權利),一般禁止的解除。(實踐中,我國一般叫審批)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老百姓申請,行政機關作出審查和批準,給予特定的權利:一般禁止的解除)。
2.特征:
①依申請;
②管理性;行政許可是一種管理手段。
③外部性:“官”批準“民”是外部審批,即許可。簡而言之,內部審批不是許可。常見的內部審批有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審批;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的內部事項的審批。
④授益性。行政機關授予老百姓權利和好處。
注意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分:行政確認-權利從有到有(確定、認可、證明);行政許可-權利從無到有(權利增加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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