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強化企業質量主體責任,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增強企業質量競爭力,根據質檢總局《關于開展企業首席質量官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質檢辦質〔2012〕749號)要求,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首席質量官(CQO),是受企業董事會或企業主要負責人聘用或委托,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企業質量工作,對質量安全負直接責任的企業質量負責人。
第三條首席質量官推行范圍為在天津轄區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產型出口企業。
第四條 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是在企業自愿申請的基礎上,按照政策宣傳、崗位培訓、考試發證、崗位設置、企業聘任、監督管理等步驟組織實施。
第二章 崗位要求
第五條 首席質量官一般應設在企業決策層,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選拔任命,并授權其開展工作。企業的質量管理、質量檢驗、質量安全等相關業務工作部門,應當隸屬于首席質量官直接領導。
第六條 擔任首席質量官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誠實守信、敢于負責;
(二)熟悉國家有關質量法規和質量政策;
(三)取得中級以上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或者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5年以上質量工作經歷;
(四)經過質檢部門組織的首席質量官任職培訓并接受年度繼續教育。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首席質量官: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在質量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或受刑事處分的;
(二)利用履行職責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濫用職權,干預企業正常經營秩序的;
(四)向與履職無關的第三方泄露企業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損害企業或者合作伙伴合法權益的;
(五)其他損害合作伙伴和企業合法權益行為的。
第八條 首席質量官工作職責:
(一)負責組織制定企業質量發展戰略、年度質量工作計劃和質量安全保障措施;
(二)負責建立并實施先進質量管理體系和管理方法;
(三)負責組織實施質量改進、質量攻關等質量活動;
(四)負責實施質量成本管理及質量統計分析;
(五)負責開展質量人才的培訓教育;
(六)負責建設企業質量文化。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天津檢驗檢疫局成立推行出口企業首席質量官活動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負責首席質量官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組委會由天津檢驗檢疫局局領導,各分支機構、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掛靠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十條 天津檢驗檢疫局各分支機構和相關直屬掛靠單位負責對轄區內企業的宣傳、引導、推薦工作,指導試點企業建立保障首席質量官履行職責的有效機制,指導首席質量官切實有效地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中檢天津公司承擔首席質量官任職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培訓教學計劃、發布培訓師資、課程安排等相關培訓信息,并及時報組委會備案。負責對任職培訓合格的學員發放培訓結業證書。
第十二條 申請企業根據自身情況提出本企業設立首席質量官制度的時間表并向所在轄區檢驗檢疫部門備案,組織相關人員參加企業首席質量官任職培訓,建立完善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
鼓勵企業設立首席質量官崗位津貼,與績效考核掛鉤;對首席質量官必要的工作經費和繼續教育經費予以保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取得首席質量官培訓結業證書的學員,納入天津檢驗檢疫局首席質量官人才庫管理。納入天津檢驗檢疫局首席質量官人才庫的學員,需按天津檢驗檢疫局制定的年度培訓計劃參加繼續教育,完成課程內容,并于每年年初上報《質量提升與改進課題》,年末提交經評審的質量管理績效報告。
第十四條 出口企業首席質量官崗位應在納入天津檢驗檢疫局首席質量官人才庫中聘任,并由企業形成聘用書、聘用(變更)報告。
第十五條 獲得企業聘用的首席質量官憑聘用書、聘用(變更)報告到轄區檢驗檢疫部門進行備案,并在獲聘后的每年年末向天津檢驗檢疫局提交履職報告。
第十六條 首席質量官應遵守以下基本行為規范:
(一)首席質量官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素養,及時發現并報告企業在質量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或者隱患;
(二)首席質量官履行職責應當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出獨立、審慎、及時的判斷,主動回避與本人有利益沖突的事項;
(三)首席質量官應當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合作伙伴資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職過程中掌握的企業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損害企業或者合作伙伴的合法權益;
(四)首席質量官應積極參加各種義務性質量咨詢服務活動和公益活動。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檢疫部門可建議首席質量官所在企業解除聘任:
(一)對企業質量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隱患知情不報、拖延不報或者作虛假報告的;
(二)未完成相關繼續教育課程和質量工作績效的;
(三)未按時提供履職報告的。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條 天津檢驗檢疫局定期組織開展首席質量官經驗交流、成果推廣發布和優秀首席質量官評選等活動,對質量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或作為推薦國家、市等部門表彰的重要條件。
第十九條 建立首席質量官制度列入評價企業名牌產品、質量信用、質量獎勵的重要內容;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成效顯著的企業,優先推薦“中國質量獎”、“天津市出口企業質量獎”等質量獎勵評選。
第二十條 推行企業首席質量官制度工作列入對各地政府的質量工作目標考核,作為申報“質量強市、質量興區(縣)”、區域名牌的考核內容之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天津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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