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麥乳精(含乳固體飲料) (以下簡稱麥乳精)的衛生管理,切實執行國家衛生標準,提高質量,防止污染,保障人民 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麥乳精系指用麥精、乳制品、蛋品、白砂糖等為主要原料配制,經滅菌、干 燥加工制成。
第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麥乳精生產廠(車間)的選址和設計,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主管部門應通知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參加。
第四條 麥乳精生產的全部工藝過程,都應做到文明生產,符合衛生要求。使用的工 具、容器與包裝材料必須無害無奉。
第五條 生產制做麥乳精的原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原材料進廠與使用前生產廠 應進行質量檢驗。
第六條 麥乳精應盡量不用或少用食品添加劑。必須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符合《食品 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七條 生產人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參加麥乳精生產。 第八條 在采用新工藝、新原料及試制麥乳精新品種時,應經當地衛生主管部門審查 批準后方可投產。
第九條 制做麥乳精的原料、成品、包裝物品必須與毒物、不潔物嚴格隔離,不得同 室存放。
原料及成品分庫保管,倉庫應通風良好,溫濕度適宜,防止霉變和消除蟲害,并經常 保持清潔。
第十條 麥乳精包裝上應標明品名、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代號)、營養成分、保 存期和食用方法等。包裝要嚴密完整。
第十一條 生產廠應設立檢驗室,實行檢驗合格后出廠的制度,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 格的麥乳精不準出廠,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可分別情況允許加工復制,加工復制后加大 三倍量取樣,經復驗仍不合格者,可視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銷售單位應將麥乳精置于陰涼通風處,采取以銷定貨,勤取快銷。凡有結塊、生蟲的 麥乳精不得銷售。
第十二條 為了加強食品衛生管理,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可以向生產、銷售等單位,根 據需要按手續無償采取樣品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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