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財購[2003]574號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為全面貫徹實施《政府采購法》,規范各項采購活動和業務程序,推進全區政府采購工作,結合自治區實際,現將自治區級條管部門和非駐呼單位辦理政府采購業務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區級各條管部門的政府采購業務,在執行過程中實行自治區統一采購和基層單位當地采購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屬自治區統一裝備、配置的政府采購項目,由主管部門向自治區財政廳提出采購計劃,納入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屬于基層單位特有的或適宜在當地組織采購的采購項目,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采購計劃,納入當地的政府采購。
二、自治區級各部門所屬非駐呼單位的政府采購業務,比照以上條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自治區各條管部門和非駐呼單位政府采購業務的監督管理,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意見》(內政字〔2003〕139號)精神和當地政府采購工作的有關要求,規范政府采購活動,努力擴大政府采購規模。
四、自治區各條管部門和非駐呼單位的政府采購業務,凡納入屬地管理的,應列入當地政府采購信息統計范圍,各盟市財政部門在上報自治區政府采購信息統計資料時,要對這方面情況在備注或說明中單獨反映。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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