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采[2012]1號
關于印發《上海市政府采購協議采購網上供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級主管預算單位,市政府采購中心,各區縣財政局:
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降低政府采購成本,促進公平競爭,方便采購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政府采購信息管理平臺運行的實際情況,市財政局對原《上海市政府采購協議采購網上供貨管理暫行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政府采購協議采購網上供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二O一二年六月九日
上海市政府采購協議采購網上供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降低政府采購成本,促進公平競爭,方便采購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協議采購網上供貨(以下簡稱“協議供貨”)是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中標供應商及其協議供貨產品,在協議供貨期內,由采購人登陸上海政府采購網(網址:www.zfcg.sh.gov.cn)的協議供貨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在協議框架內選購具體貨物的一種采購方式。
第三條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經公開招標確定的協議供貨產品,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財政局根據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需求確定納入協議供貨的產品品目,并在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中予以明確。
實施協議供貨的產品,單次或單項采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仍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按照公開招標方式組織采購。
第五條 協議供貨產品招標的規格型號、配置及標準由市財政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確定。
第六條 本市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的招標活動,由市財政局委托本市集中采購機構根據市財政局確定的協議供貨的產品品目及規格型號、配置和標準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財政局對協議供貨的招標過程及本級預算項目協議供貨網上運行進行監督管理,各區縣財政局負責對本級預算項目協議供貨網上運行進行監督管理。本市各區縣采購人應按照本辦法實施協議供貨。
第八條 協議供貨涉及進口產品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財政部《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九條 節能、環保等產品的采購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財政預算資金的合理使用,對協議供貨項目采購結余的財政預算資金,可以經審核后調整增加采購人當年的預算經費。
第二章 協議供貨
第十一條 參加協議供貨活動的供應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條件,并且應當在參加協議供貨活動前根據《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登記及誠信管理辦法》的規定登記成為上海市政府采購的供應商。
第十二條 參加協議采購投標的供應商應為投標產品的制造廠商。制造廠商不能直接參加投標的,可授權一家經銷商參加投標。中標的協議供應商(以下簡稱“中標供應商”)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五家以上經營狀況及誠信記錄良好的經銷商作為供貨商。
第十三條 協議采購的中標供應商及其產品,應當由受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第十四條 協議采購的中標結果由組織招標的集中采購機構在上海政府采購網上公告。中標結果確定后,由組織招標的集中采購機構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框架協議。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應包含中標供應商及其協議供貨產品的規格型號、最高限價、供貨期限、售后服務、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十六條 實行協議供貨的產品,采購人原則上不得采購協議中標產品范圍之外的產品。因特殊原因協議中標產品不能滿足采購需求的,采購人應提出書面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由集中采購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另行組織采購。
第十七條 協議供貨的公開招標活動原則上每六個月進行一次。對于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產品,可相應增加公開招標次數,重新確定中標供應商和供貨產品,以適應市場價格的變動。
第十八條 中標供應商和供貨商應當根據市場行情,及時主動地調整和更新系統中協議供貨產品的市場價格和其他相關信息,確保入庫的信息全面、真實、準確和可靠。
經公開招標確定的產品價格為協議供貨最高限價。協議供貨最高限價應低于同期市場價格。供貨商在系統中對協議供貨產品的價格實行動態管理,當市場價格發生變化時,供貨商應于2個工作日內在系統中及時調整產品價格,但調整后的價格不得高于協議供貨最高限價。
協議供貨中標產品的功能、性能介紹及相關圖片等信息,由中標供應商在系統中負責維護。協議供貨中標產品的價格,由供貨商在系統中負責維護。
市財政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第三方價格評估機制,委托相關調查機構對協議供貨產品價格進行市場調查,如發現協議供貨產品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的,按辦法規定對有關供貨商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在協議供貨有效期內,因更新換代,中標產品無法繼續提供的,應由中標供應商在不降低性能配置、質量標準和售后服務的前提下,在系統中用同類產品替代,但產品的價格不得高于原產品的最高限價。
如該產品屬于節能、環保等產品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協議供貨合同確定
第二十條 采購人、供貨商應在系統中采取議價、團購、反拍等競價手段與供貨商確定供貨合同,以獲得優惠的價格。
供貨商在議價、團購和反拍中的報價不得高于其在系統中的產品的最新價格。
參與議價、團購和反拍的采購人應當按照議價、團購和反拍發起的要件與最終成交的價格及數量,依本辦法的規定與成交供貨商簽訂供貨合同。
第二十一條 議價是指采購人通過上海政府采購網提供的協議供貨議價功能,向協議供貨范圍內的供貨商就其提供的協議供貨范圍內產品的價格和服務要求等事宜進行充分協商,以雙方最終確定的價格作為實際成交金額的一種協議供貨模式。
采購任務較急的協議供貨項目,原則上可采取議價方式確定具體供貨商。
第二十二條 議價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采購人可以在系統中就所需采購的協議供貨范圍內產品的單價和服務要求等事宜向協議供貨范圍內的一家供貨商提出議價請求,并報出自己愿意接受的價格,同時規定供貨商報價截止時間。
(二)供貨商應當對采購人提出的議價請求報出能夠接受的價格。供貨商未在規定時間內做出報價回應的,視同放棄議價。
(三)采購人和供貨商可以就產品價格進行多次議價,最終以雙方確定的價格作為實際成交金額。
(四)在議價過程中,采購人或供貨商如認為雙方報價已無成交可能的,可隨時終止議價過程。議價被終止后,采購人可以繼續與協議供貨范圍內的其他供貨商開展議價活動,也可選擇反拍方式競價。
第二十三條 團購是指多個采購人在上海政府采購網中采購納入協議供貨范圍內的相同的產品時,組成一個具有共同采購需求的團隊,向納入協議供貨范圍內的供貨商通過協商確定采購價格,以獲取采購規模效應,降低采購成本的一種協議供貨模式。
主管預算單位應鼓勵所屬預算單位積極組織或參與團購活動,主管預算單位也可牽頭組織團購。凡所屬預算單位年內采購相同的協議供貨產品,原則上應采取團購方式確定具體供貨商。
第二十四條 團購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團購發起時應當明確團購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具體配置、供貨期限及團購報名時限等必要的采購信息。采購人、供貨商可通過系統查詢獲取團購信息。
團購可以由采購人,也可以由供貨商在上海政府采購網上發起。
團購時供貨商的報價不得高于單次采購相同產品且采購數量在當前團購數量以下的最低歷史成交價格。
(二)采購人發起團購時應當明確團購報名有效時限及報名結束后各供貨商的報價具體時限。報名有效時限應在3個工作日以上。
(三)采購人發起團購后,有相同采購需求的采購人可以在報名有效時限內加入團購。在報名有效時限結束后,系統將統計報名的采購人的數量及所需購買的商品總量。報名有效時限結束后,如報名的采購人數少于2家的,團購不成立,由采購人自行選擇是否繼續發起團購或者發起反拍確定供貨商。
(四)各供貨商可根據團購信息,在報價時限內,在系統中提交各自的報價。在有效報價時期內,系統顯示當前的最低報價,各供貨商可參考系統提供的即時價格,提交或修改各自的團購報價。
(五)至團購報價截止時間止,系統將自動按照以下成交原則確定團購成交供貨商及成交價格。
至報價截止時間止,系統以最低報價確定成交供貨商及成交價格。
當報價相同時,以報價時間最早的為成交供貨商。
(六)由供貨商發起的團購,應當明確所提供的商品名稱、具體型號、報名期限、供貨期限及所能提供商品的價格和最低團購量、最高團購量。采購人如需購買,可以在報名有效時限內加入團購。報名有效時限應在3個工作日以上。
(七)由供貨商發起的團購中,對在報名期內加入團購的采購人,視同其接受團購發起人的各項約定。在報名有效時限結束后,應當按照供貨商發起團購的要件確定具體團購事宜。報名有效時限結束后,如采購數量低于最低團購量,團購不成立,供應商可自行選擇是否重新發起團購。
(八)團購結束后,系統將發出團購成交信息,確定團購成交供貨商及成交價格。
(九)參與團購的各采購人分別按照成交的價格及數量,依本辦法的規定簽訂供貨合同及驗收。
第二十五條 反拍是指采購人通過上海政府采購網提供的協議供貨反拍功能,就其所需采購的協議供貨范圍內的產品價格,向協議供貨范圍內的供貨商發起反拍要求,在一定時間內,按照最低報價來確定最終供貨商的一種協議供貨模式。
除議價、團購適用情形外,或者議價、團購未成交的,采購人原則上可采取反拍方式確定具體供貨商。
第二十六條 反拍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采購人在發起反拍時應在系統內將其所需采購的產品的規格型號、具體配置、供貨期限、反拍報名時間和發起時間及反拍有效報價時間等具體要求進行公告。反拍報名時間應在3個工作日以上。
(二)協議供貨范圍內的供貨商可按照反拍要求報名,經采購人審核通過后的供貨商可以參加采購人發起的反拍。在反拍有效報價時期內,系統顯示反拍當前的最低價格,各供貨商可參考系統提供的即時價格,提交各自的反拍報價。
(三)至反拍報價截止時間止,系統將自動按照以下成交原則確定反拍成交供貨商及成交價格。
至反拍報價截止時間止,系統以最低報價確定成交供貨商及成交價格。
當報價相同時,以報價時間最早的為成交供貨商。
(四)如沒有供貨商參加反拍導致反拍不成功的,采購人應再次發起反拍。如采購任務較急,再次反拍影響采購時間的,采購人可以選擇采取議價方式確定供貨商和成交價格。
第二十七條 各供貨商應注意及時瀏覽系統中的有關競價信息,因未及時瀏覽而錯過競價機會的,其后果由供貨商自行承擔。
第四章 供貨合同與驗收支付
第二十八條 供貨商及產品價格和數量確定后,采購人應在系統中制作供貨合同發送給成交供貨商。經供貨商確認后,系統生成供貨合同、貨物驗收單,通知供貨商供貨。
第二十九條 供貨商和采購人應按照供貨合同約定的條款供貨及驗收貨物。
供貨商供貨后,采購人應按規定對供貨商送達的產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雙方應在驗收單上簽署意見,并在系統中對驗收單進行確認。
第三十條 驗收合格后,采購人應按照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支付手續。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供貨合同的約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供貨商支付價款。
供貨商在收到價款后,應在系統中對收款確認單進行確認,以確定貨款的收付情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協議供貨資格,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記入誠信檔案,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或串通其他供應商的;
(三)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中標后,無不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協議義務的。
第三十三條 供貨商應積極響應各采購人的競價申請,在協議供貨有效期內,對應當響應而未響應采購人競價申請累計滿三次的供貨商,取消其當期協議供貨資格,由中標供應商另行確定供貨商補充。
第三十四條 供貨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成交結果無效,并將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取消當期協議供貨資格。違反法律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采購結果簽訂供貨合同的,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或未按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與采購人議價采購的;
(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與采購人協商變更合同主要條款的;
(五)當市場價格低于最高限價時,未及時在系統中更新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糾正的,暫停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與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與供貨商議價采購;
(二)成交后拒絕與供貨商簽訂采購合同,或者不按照成交結果簽訂采購合同的;
(三)合同履行過程中與供貨商協商變更合同主要條款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政府采購網上協議供貨的運行,同時接受同級監察、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有關規定調整,本辦法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符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第三十九條 2009年4月30日發布的《上海市政府采購協議采購網上供貨管理辦法(試行)》(滬財庫〔2009〕18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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