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購[2003]5號
關于印發《安徽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復印紙定點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現將《安徽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復印紙定點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廳反饋。
二OO三年一月七日
安徽省省直行政行政事業單位復印紙定點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復印紙(含計算機打印紙,下同)采購的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安徽省省級集中采購目錄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駐合肥市的省直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復印紙,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執行。駐合肥市以外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采購復印紙,執行屬地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復印紙定點采購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條 省財政廳委托省政府采購中心對復印紙定點采購進行公開招標,擇優選定若干家定點供應商,并由省政府采購中心與定點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復印紙定點供應商一年一定。
第五條 通過公開招標選擇定點供應商后,省財政廳將定點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各種品牌和規格的復印紙價格和提供的服務等內容行文通知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網址:www.ccgp.gov.cn)和“江淮晨報”上及時公告。
第六條 省財政廳統一制發“安徽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復印紙定點采購卡”(以下簡稱“定點采購卡”,格式附后)。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憑“定點采購卡”在定點供應商范圍內采購復印紙。
第七條 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的定點供應商的復印紙價格,是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采購復印紙的最高限價。如果復印紙的市場價格有變動,定點供應商應當及時向省政府采購中心報告,并按照招標時確定的折扣率隨時調整政府采購復印紙價格,由省財政廳在上述媒體及時公布。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如果一次性采購復印紙的批量較大,還可在最高限價內,就復印紙的價格優惠事項與定點供應商進行談判。
第八條 對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的定點供應商,由省財政廳授予“安徽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復印紙定點供應商”資格,由省政府采購中心據此制發“安徽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復印紙記錄卡”(以下簡稱“定點記錄卡”,格式附后)。
第九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在向定點供應商采購復印紙時,由定點供應商在“定點記錄卡”上登記采購單位名稱、復印紙品牌、規格、數量、單價和總金額等內容,并由采購單位經辦人簽字和加蓋單位財務章后生效。“定點記錄卡”上的記錄和定點供應商的發票作為采購復印紙資金結算的依據。
第十條 定點供應商對要求采購復印紙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有權要求其出示“定點采購卡”,對不能出示“定點采購卡”的,定點供應商可以不執行政府采購的優惠價格。
第十一條 定點供應商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政府采購合同的規定,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提供品質好、數量足、規格全的復印紙,并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向定點供應商采購復印紙,可以自行提貨,也可以要求定點供應商送貨。凡要求送貨的,定點供應商應及時送貨上門。
第十三條 定點采購復印紙的資金結算工作,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采用轉賬方式直接與定點供應商進行結算。可以定期(最長3個月,最短1個月)進行結算,也可以隨時結算,具體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與定點供應商協商確定。
第三章 各方職責
第十四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復印紙等辦公用品的管理,節約使用。
第十五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向定點供應商采購復印紙,未經批準擅自向定點供應商以外采購復印紙的,單位財務部門一律不予支付資金。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向定點供應商以外采購復印紙的,事先必須征得省財政廳同意。
第十六條 定點供應商必須于每月5日前將上個月的“定點記錄卡”報送省政府采購中心核驗,作為考察定點供應商履約情況的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對誠實守信,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反映良好的定點供應商,可以不參加下一輪公開招標,由省政府采購中心直接與其續簽政府采購合同,但復印紙的價格折扣率不變。
第十八條 對不認真履行招標文件和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定點供應商,累計投訴3次以上(含3次)且情況屬實的,省財政廳可隨時取消其定點供應商資格,并沒收其履約保證金,給予一至三年禁入安徽省政府采購市場的處罰。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省政府采購中心對復印紙定點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聯合省監察廳、審計廳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復印紙定點采購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如發現有不執行定點采購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給予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紀律處分,并給予單位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復印紙定點采購過程中的違法、違紀情況,向省財政廳舉報、投訴。舉報電話:5100260。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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