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 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
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二) 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三) 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 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四)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五)監督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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