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
(二)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四)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五)業務發展報告;
(六)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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